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或个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2. 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为全省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或个人。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标准执行。
2.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每年2400元至36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
1. 社会抚养费由缴费单位按月自行申报并缴纳。
2.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社会抚养费缴纳至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的银行账户中。
3. 缴费单位可到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的征收窗口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为当地人民政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主管部门。
2.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缴费单位的宣传、引导和辅导工作,确保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3.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缴费单位的监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费单位进行催缴,并对逾期未缴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4.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督
1.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举报,缴费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的检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