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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保健品名单2020,【聚焦“315”系列之二】有毒有害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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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18年以来,宋某从陌生人处无凭证购进“黑倍王”等20余种保健品后对外销售。经查,所有保健品均无检验报告及厂家资质,均检测出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宋某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7220元。

2、西地那非具有扩张血管的作用,过度服用可能造成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等损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

3、【办理情况】2019年9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宋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2020年1月,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判处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咸阳市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220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药食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列明,西地那非为保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法物质。

10、【检察官提示】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保健品的作用,树立良好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消费习惯。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或举报,举报电话:检察服务中心:029-12309。通信地址:三原县南环路中段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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