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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孕多少费用 夫妻花费10多万元人工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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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9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湖法/文陶小莫/漫画)一对“80后”夫妻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男孩”,结果却未能如愿。为此,这对夫妻与服务机构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生育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市民,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须自担部分责任。

夫妻俩想要个男孩服务机构承诺“没问题”

陈女士(化名)和丈夫已经有了一个女儿,打算再生一个孩子。2019年2月,陈女士看到邻居林某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称某公司可胚胎移植帮助实现“好孕”。还称该公司有“顶级试管婴儿专家”,能够提供“定制化的养卵调理”和“个性化的医疗方案”。

于是,陈女士联系了林某,表示“我想生个儿子”,林某回复称“想要女孩男孩都是心想事成的”。

刚开始,陈女士还担心胚胎移植的费用太高付不起。林某说:“第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是这样子的,医院的费用一个周期下来差不多8万多元,我们这边的服务费就收你3.5万元就好了。”

双方沟通中,陈女士多次强调:“一定要保男孩的,就这一点,很关键。”林某回复:“嗯,你和你爱人一定要配合好我们的专业指导,男孩这点放心,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

2019年6月,陈女士与林某介绍的安×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前往境外就诊,除了支付服务费3.5万元,她还花费了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多元。同年8月,安×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陈女士发消息:“你要的都异常,正常的都不是你要的。”2020年6月,唐某又询问“胚胎是否放弃冷冻”,陈女士回复“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生男”承诺未能兑现事主起诉要求退费赔钱

2020年7月21日,陈女士向林某发送消息称:“一开始你跟我们说男孩没问题,结果做出来没有成功,你承诺了却没有做到,让我们花了十几万元,我咨询了律师,现在要找你把我们付出的费用都要回来。”

因双方产生分歧,陈女士将安×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赔偿9万余元相关费用。她认为,安×公司和林某的虚假承诺、恶意串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安×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作出“可选择性别”之类的承诺,陈女士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安×公司还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而陈女士的情况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应当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则答辩说,自己与唐某是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不是安×公司员工。林某还说,自己并非合同相对人,对陈女士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并无法定共同退还或赔偿义务。

一审判决协议无效违背公序良俗都得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协议上的当事人为陈女士和安×公司,但是陈女士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安×公司授权林某安排相关事宜,且林某发布信息时留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应认定林某为安×公司的代理人。

另外,根据聊天记录,不论是林某还是唐某,对陈女士生育男孩的目的都是清楚的。尽管没有写入协议,但也应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这一做法极易导致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公司应退还服务费,针对陈女士另外支出的9万余元花费,双方各担50%的责任。林某也应当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公司、林某连带返还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安×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安×公司向陈女士支付7万元,陈女士放弃其他诉求。

丈夫去世,还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吗?

为圆“生子梦”,夫妻二人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结果手术还没成功,丈夫却意外去世。此时,医院里还冷冻着他们的胚胎。这种情况,妻子该如何选择?是诞下爱情的结晶,还是放弃这些胚胎?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胚胎移植纠纷案。

2018年,刘先生夫妻与厦门一家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他们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随后,夫妻二人在该医院冷冻了4个胚胎,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下孩子。

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移植了两枚卵裂胚。不过,手术没有成功。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夫妻二人计划随后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可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因工伤意外死亡,此时刘太太年仅26岁。

刘太太在经历丧夫之痛后,最终决定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完成丈夫的遗愿。但是,当她向医院提出继续实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拒绝了,理由是刘太太的丈夫已经死亡。

为此,刘太太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与刘太太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继续为刘太太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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