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溶脂针瘦脸这个问题,女子为瘦脸打溶脂针致十级伤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疆晨报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李云砚)为了让自己的脸蛋看起来更小,照相时更美,36岁的蔡芳(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在私人处购买了溶脂针并进行注射。谁知,蔡芳经过“美容”的脸蛋不仅没有因此瘦下来,反而还出现许多脓包。后经查实,蔡芳所购买的溶脂针剂为假药,为她注射针剂的医生也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
虽然卖药者和注射者也都因此获刑受罚,但为了要回自己的损失,蔡芳又将卖药者及注射者再次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3月16日,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打了溶脂针后面部出现红肿流脓
两年前,从事销售行业的蔡芳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得知在刘某处可以购买有瘦脸功能的溶脂针后,心动不已的蔡芳购买了溶脂针,并经刘某的介绍,让美容师范某对其进行了注射。
术后,每天回家照镜子的蔡芳发现自己的脸部并未因此变瘦变小,反而是两侧淋巴开始肿胀,面部出现凹凸不平的结状物,并伴有发炎流脓的症状。担心“毁容”的蔡芳赶紧跑去询问范某和刘某,但均未得到处理,于是蔡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司法所鉴定,蔡芳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查实,刘某向蔡芳非法出售的溶脂针剂属于无生产批号的假药,而为蔡芳进行面部注射的范某更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其所经营的美容场所也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举报,公安机关在刘某所居住的房屋中查获未销售的肉毒杆菌、美白针、溶脂针等医疗美容药品1489支,价值8万余元及医疗美容器械98支,价值18万余元。
2016年,此案经乌鲁木齐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范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1万元。以刘某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未遂),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所扣押的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均予以没收。
花费10余万修复面部现索赔18万余元
虽然范某和刘某都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蔡芳而言,给她面部造成的伤害却有可能是永久都无法弥补的。在手术失败后,为了治疗受损的面部,蔡芳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前后花费了10余万元,目前面部感染情况虽得到了控制,但却仍旧没能恢复最初的面容。
为此,蔡芳将范某、刘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刘某退还她的美容费2.6万元,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费共计18万余元。
3月17日庭审当天,蔡芳及两位被告均未出庭。
蔡芳的代理律师称,自从蔡芳在刘某处购买了溶脂针并由范某注射后,导致蔡芳双颊感染,事后,蔡芳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不仅花费了巨额医疗费,而且由于长期服用药物,蔡芳的身体已经出现了其他问题,但对于此事,范某和李某却均未予以赔偿。
对于蔡芳的诉求,范某及刘某的代理律师称,在本案中,蔡芳明知刘某所售药品为假药且范某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还选择购买溶脂针并注射,蔡芳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次,虽然事后蔡芳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均与面部感染无直接关系。
而对于蔡芳代理人所出示的伤残鉴定结果,范某及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蔡芳应在完全恢复后再做鉴定,根据蔡芳鉴定的时间显示,该阶段蔡芳还在治疗中,因此鉴定结果她们也不予认可。
当日,法院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法官:整形失败案例年年有赔偿部分是难题
“手术有风险,整容需谨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缪晓丽告诉新疆晨报记者,近三年,随着微整形的兴起,因医疗整形涉及到损害的民事案件逐年出现,且有递增的趋势。
缪晓丽告诉新疆晨报记者,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涉及赔偿部分是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因为对于法官来说,如何把医疗审美和大众审美之间的差距区别开来,并判断出是否有侵权认定或是损害结果的认定存在难度。
而赔偿部分对于原告而言也存在索赔较难的问题,缪晓丽说,因为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部分法官要依据人身损害鉴定或是伤残鉴定,但真正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能够达到伤残鉴定的案子其实并不多。
为此,缪晓丽也提醒大家,在进行微整形时,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一些非正规的机构,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院,并且在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发票或收据,作为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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