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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7月1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男子王某邀请闫某、陈某、李某、程某及陆某在木垒一家烧烤店喝啤酒。随后王某又邀请5人继续去一家火锅店吃饭。
2、吃饭过程中,李某因有事离开。后孙某应陆某电话邀请也来到火锅店吃饭。席间,王某拿来啤酒,陆某则要了一瓶白酒,6人均饮酒。
3、饭后,陆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道路西侧路沿石后翻车摔倒,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
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因陆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一方过错引起,陆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而陆某的父母认为,陆某与其他6人在一起吃饭喝酒,他们未尽法定义务,遂将6人诉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6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3万余元。
6、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陆某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自翻造成事故致其死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主审法官说,陆某先后在烧烤店和火锅店饮酒,同饮者未对陆某进行提醒或者劝阻,未尽到劝阻义务,致使陆某醉酒驾车死亡。所以同饮者对陆某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8、主审法官认为,李某在饭前离开,孙某后来先走,不负有法律上的提醒或劝阻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据主审法官介绍,陆某系成年人,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危险性仍然驾车,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饭局组织者,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应承担相对较大的过错责任,向陆某家属赔偿损失总额的8%,即53130元。其余人员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提醒义务,每人应承担陆某家属损失总额的4%,即26565元。陆某自身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0、主审法官提醒,如果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一旦发生意外,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本报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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