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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鹿胎膏,自制鹿胎膏还敢在网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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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该案系由举报人在网络上购买鹿胎膏产品后,发现该产品系三无产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现。

2、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某梅花鹿场(另案处理)批发未经许可自制鹿胎膏20余市斤,修改说明书中生产者和联系方式后重新制作说明书(含主要成分、功能主治等)粘贴在鹿胎膏包装上,在其经营的某特产行和某网店公开售卖,销售金额约3980元,非法获利约2000余元。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梅花鹿场生产的鹿胎膏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3、白河林区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4、12月24日,白河林区院与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该销售假药案诉讼过程和处理结果,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后对白河林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换意见。

5、会上,承办检察官指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民生,责任重大,检察机关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发起者,更应具有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该案严格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认定“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法律适用,既打击了药品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又保障了民间传统配方的发扬光大。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该案处理结果高度重视,表示全力加强同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衔接工作。会上,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局详细介绍现有线索情况、危害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线索移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了解决方案。

6、通过召开此次联席会,白河林区院进一步梳理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漏洞,明确了销售假药案的刑事犯罪证据标准,为今后继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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