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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下女职工权益保护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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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生效)对现行的版本有了较大改动,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将“人格权”独立进行设章编定是在《民法典》中首次看到,而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也专设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本章节更为全面地对女性进行了人身和人格权利的保护。对于职场女性,本章节更为详细地对用人单位在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中设定了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管理高度,并对此建章立制。此项修改,需要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进行体现。同时需要提示用人单位注意,本章节第三十一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悄悄告诉女同胞,在生育时,不用再塞纸条给医生了,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3、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九大条款,而《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四条中,明确增加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4、为防止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实施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进行了法律限制。明确了在招聘录用时,单位只能询问女职工与工作有关的基本情况,而不得询问女职工的婚育情况,同时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范畴,对于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以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均可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6、《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该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工劳动合同解除的保护是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规定的是至产假结束。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等待进一步的司法明确。

7、《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相较于现行版本,增加了女职工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是对应2021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有四处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用人单位应引起重视,对于本单位还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应加快脚步。

8、在《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更为全面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就业权利的平等对待和保护。本章节涵盖了女职工自入职至退休的平等权利体现,全流程地禁止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该章节的修订,也提示用人单位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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