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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广西柳州,30岁的黄某因做包皮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被无良医生反复套路加钱。
原本几千块就完成的手术,最终黄某花了上万块。术后,知道真相的黄某一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反复捅刺医生致其死亡。
最终,割包皮杀医案于柳州市中院宣判:黄某被判无期徒刑。
2022年6月20日,黄某的生殖器上长了不明颗粒物,结合自己之前有过多次性生活的经历,他便以为自己得了梅毒或者艾滋病之类的性病,十分紧张。
因此,黄某就在网上咨询并联系了一名当地甲医院的李医生。李医生结合病症,告知黄某,只是因为他小时候没有做过包皮手术,现在包皮过长才会引发这些病症。
随后,黄某便与甲医院的李医生约好到医院进行进一步详细地检查后,进行诊治。
6月21日,黄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准备去往甲医院找李医生,但因为对路线的不熟悉,找错到了乙医院。
黄某询问护士李医生是否在时,就被直接带到了梅医生的办公室,并未回答黄某的问题。
黄某刚到梅医生的办公室,梅医生立即就进行检查,黄某想着治病要紧,就没有坚持找李医生。
梅医生的检查结果是,黄某除了阴茎短小、包皮过长,没有太大的问题,所以就立即安排了包皮环切的手术。在双方交谈过程中,梅医生一直没有谈到手术费用的问题。
在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一直借口出现了问题,几次三番套路黄某的家人加钱。
黄某的父母想着全部治好,便同意了,最终共计花费了12000元。
术后,黄某在乙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过程中,甲医院的李医生打电话过来询问,为什么还没过去?
黄某便告知李医生自己已经在乙医院花费了12000元完成了手术,但是李医生告知他,包皮环切手术只是一个小手术,花费几千块就可以了。
听罢,黄某怒火中烧,便借口外出买东西,离开医院,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衣服中,随后冲向梅医生的办公室,朝着梅医生的胸腹反复捅刺,最终导致梅医生死亡。
案发后,黄某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
随后,公安机关将黄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已经确认黄某已经患有中度抑郁症。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有预谋的提前购买作案工具,并持刀直接反复捅刺梅某致其死亡,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综合全案,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黄某在量刑上是否可以减轻?
黄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以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警方的抓捕,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并且,黄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为黄某诊治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且多次哄骗患者加钱,存在过错。乙医院的行为诱导了黄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可见黄某的杀人行为事出有因。
因此,黄某在量刑时可以适用量刑从宽的建议,酌情减轻。
二、乙医院存在过错,是否会受到处罚?
在事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查明医院在为黄某的诊治过程中,并未按规定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同时,乙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断加钱,迫使患者家属同意,违背了自愿原则。
但是,乙医院并未违反刑法规定,只是违反了行政规定。
因此,乙医院并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医事管理条例规定》,当地主观部门也责令乙医院整改,并给予警告,处以7.1万元的罚款。
三、黄某被查明患有中度抑郁症,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查明患有中度抑郁症是在被抓后,但有证据证明,黄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知和控制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黄某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
不过,从该案件的侧面也反映出,个别医院的过度治疗和乱收费,造成了“看病贵”的社会乱象。
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整顿医疗乱象,让老百姓有病敢医、放心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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