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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几天会死(谈谈新冠病毒病死亡的)

大家好,冠状病毒几天会死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谈谈新冠病毒病死亡的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冠状病毒几天会死和谈谈新冠病毒病死亡的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新冠病毒病[注]死亡的判定标准,同时也介绍了我国新冠病毒病死亡判定标准的一些情况,以期解答民众的一些疑虑,使对我国新冠病毒病死亡人数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所了解。

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冠疫情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司焦雅辉司长透露: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全国在院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死亡人数为59938例。其中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5503例,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54435例。

会上有记者提问:网上一些民众反映目前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与群众感受不一样,国际国内对我国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的标准都很关心,请问我国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与国际标准是否一致?

焦雅辉司长回答:自2020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将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死亡病例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病例,该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判定标准基本一致。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病例,死亡原因归因分析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冠病毒感染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另一类是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

要更好地理解和判定焦雅辉司长所谈的内容,有必要对世界卫生组织和一些重要国家及地区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死亡标准有所了解,从而对我国的判定标准及实施的情况有所认识。

2019年12月武汉新冠疫情暴发,我国向世卫组织通报了相关情况,世卫组织高度重视。2020年3月随着新冠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世界大流行,并于4月20日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病死亡原因的确定与分类(编码)国际指导》(以下简称《指导》[1]。

这份《指导》的第一条说明了该文件编写的首要目的是确认所有由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第二条给出了由新冠病毒导致死亡的定义,全文如下:

“出于监测目的,新冠病毒导致的死亡定义为:在没有明确替代的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所有死于一种兼容性临床疾病的疑似或确诊的新冠病毒患者,都应定义为新冠死亡。这个替代的死亡原因应与新冠死亡无关,如外伤。从患新冠病毒病到死亡之间不应存在一个完整的恢复期。

一个新冠病毒导致的死亡可能不能归因于某种疾病,如癌症,其死亡应独立于原有疾病的统计,即使这些原有疾病被认为引发了新冠病情的恶化”。

从这个定义来看,世卫组织对新冠病毒病死亡的判定范围是宽的,即所有疑似和确诊的新冠病毒病患者当他(她)最终死于某种由此导致的疾病时,都应按新冠死亡统计。当然,有明确的其他替代原因的情况应排除,除外伤等。

这个标准也考虑了合并基础病的情况,有些基础病可能不会导致合并新冠死亡,就不能算是基础病导致的死亡。

为了说明这个定义,在《指导》中给出了一些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例子。

如:当一个死者因感染新冠病毒,后转为肺炎,最后死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应按因果关系由上往下填写,第一行是直接死因,下面行是过度病情,最后一行为根本死因。在此例中就是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炎——新冠病毒病这样一个病情链填写。

对于有基础疾病且这些疾病对死亡有重要的促成作用时,将这些基础病列于死亡证明书的第二部分,并可在括号中指明该病发生的时间,但在第一部分中仍将新冠列为根本死因。

仍以上面的病情为例,其基础合并症可记录于死亡证明书第二部分为:

冠心病(5年),Ⅱ型糖尿病(14年),慢阻肺(8年)

对于有明显的替代原因不能归因于新冠死亡的情况例子,如某新冠检测阳性的患者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按以下的病情链:

低血容量性休克——主动脉夹层剥离——摩托车事故

不过,如果认为新冠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如死者当时可能因新冠发烧而反应迟钝从而发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可以把新冠按合并症写在死亡证明书的第二部分,同时在证明书的死亡类型一栏中填写“事故”而非“疾病”。

《指导》还给出一个孕妇因新冠死亡的例子。某孕妇因新冠而身体条件恶化,继而引发肺炎,最后死于呼吸衰竭,其病情链为:

呼吸衰竭——肺炎——因新冠感染造成妊娠条件恶化

这个示例的说明中还强调:凡在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因新冠病毒感染造成的死亡均将新冠作为根本死因,按新冠死亡统计。

《指导》还给出了用《国际疾病和健康统计分类(代码)》(ICD-10修订版)统计报告新冠死亡的指导。

《国际疾病分类》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一套国际疾病分类法,其历史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目前有110个国家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我国在2002年采用《国际疾病分类》。

对于确诊病例,新冠死亡的代码为U07.1;对于没有核酸或抗原确诊,但临床和流行病学诊断为新冠的死者代码为U07.2;后来追加的一个代码U10,用于表示因新冠导致的多系统发炎综合症。

美国新冠病毒病的死因判定采用的是世卫组织的标准,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与内容和世卫组织的范本基本相同,只是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部分——死亡类型一栏与世卫组织有所不同。世卫组织范本的死亡类型包括:疾病、事故、伤害、自伤、不能判定、未知、法律干预、战争、调查中;而美国死亡证明中的死亡类型为:自然原因、自杀、他杀、事故、不能确定、调查中。

继世卫组织2020年4月发布《指导》以后,美国国家疾控中心(CDC)也于当月发布了《对新冠病毒病死亡判定的指导》(以下也简称《指导》[2],细化了世卫组织的《指导》。

如对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部分“死亡原因”的填写,世卫《指导》要求按因果关系将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中间病情和根本死因由上至下逐行填写;而美国的《指导》则明确了这个因果关系是按时间和病因的顺序逐行填写。

又如第二部分“其他对死亡有重要促成作用的疾病”,美国《指导》说明,对于一些新冠患者,其原有疾病特别是对肺功能有影响的慢性病如慢阻肺,哮喘等,虽然不会引发新冠,却能增加诱发呼吸感染和死亡的风险,因此应列入第二部分合并症栏中。

美国的《指导》同样给出了一些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实例供参考。

在美国,有资格填写死亡证明的临床医生被赋予充分的判定权力。当然,如美国《指导》中所说,对新冠死因的判定同其他疾病死亡的判定一样,应该是一种可靠的医学观点,它产生于合理的医学判断,要基于医生的临床训练和经验、对当前病情的认知和对当地疾病流行情况的了解。

截至2022年12月20日,美国新冠累计死亡人数为1,088,213例,就是按这个标准判定的。

美国疾控中心在2022年11月发表的一个数据表明,与新冠有关的死亡病例中,新冠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在下降,而基础病成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在上升。在2020、2021、2022三年中,年龄65岁以下死者新冠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分别为92%,93%,80%;年龄65岁以上的死者新冠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分别为91%,89%,77%,其中2022年的数据是以1月至9月的数据为依据的[3]。

一个新冠病毒病为重要促成死因的情况是:当一个心脏病患者本身已经很虚弱时,新冠感染会进一步加重心脏的负担,从而引起急性缺血性心脏病,这时心脏病是患者的根本死因,也就是说这位新冠患者是死于心脏病,而新冠为重要促成死因,属合并症。

由于个体的情况千差万别,有时对于有多种慢性疾病的死者,要明确区分根本死因和促成死因并非易事,疫情变化的这种趋势无疑更增加了临床医生判定根本死因的难度。

可能就是考虑到临床判定的难度,为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英国最早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很简单——只要是新冠检测阳性,其后发生的死亡都归于新冠病毒病,这显然是一种偏宽口径的计算标准,也使得英国因新冠死亡的人数在欧洲一度创下记录。随着疫情的长期化及感染人数的不断增加,再用这种无时间限制的方式显然是不准确的,故英国从2020年8月13日起采用了相对紧缩口径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28天标准,即自核酸检测阳性起28天内死亡的均计为新冠死亡,超过28天的死亡不再计入。之所以按28天计算,是因为医学界普遍认为新冠病毒病在人体内从发作到发展再到结束,不管是痊愈还是死亡,一般不超过28天,很多制药公司针对新冠病毒的药物研究也是按28天周期考虑的。另外,英国人也习惯用28天的周期,如中国人的入境签证需要的存款保证金也是28天。

有人诟病这种标准,认为过于粗糙,如在28天内死于车祸也会按新冠死亡统计。实际上在新冠检测阳性后28天内意外死亡的情况还是少见的,这种判定标准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后者可能造成更大的误差,故该标准有其合理的之处。而且,世卫组织的《指导》中已经明确将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排除在外,各级审核人员在统计上报时会将这样的病例排除。

除了英国卫生部门发布的新冠数据以外,英国国家卫生统计办公室也在统计新冠死亡人数,所用的标准与卫生部门的标准有所不同,是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统计的,更接近世卫的标准,也更准确,因为卫生部门公布的数据是以在医院的新冠阳性患者死亡人数为依据,而统计办公室的数据包括了在医院以外死亡的情况,所以公布的数字比英国卫生部门的数字要略高一点,但总体差别不大,同时还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将新冠为根本死因和促成死因的情况分别列出供公众参考。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是英联邦国家,一般英联邦国家都按英国的标准,所以其卫生部门执行的也是28天标准,但情况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统计局给出的数据是,截至2022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新冠死亡人数为14407例。其中新冠为根本死因的11696例,占81.2%,为重要促成死因的2711例,占18.8%[3]。

由此可知,澳大利亚统计局也是根据死亡证明书上的死因归类统计的,与世卫组织的标准一致。

新西兰最初实行的是28天标准,但后来改为世卫标准,还将根本死因和重要促成死因都计为新冠死亡并分别列出,且不再限于28天。

这种改动的一个原因就是随着对新冠病毒病认识的加深,人们发现28天不足以涵盖新冠病毒的作用期。

按照新西兰卫生部发布的消息,截至2023年2月5日,新西兰因新冠病毒病死亡人数达到2502例,其中死于28天以内的2435例,死于28天以后的67例;新冠为根本死因的为1577例,死于28天以后的37例,占2.3%;新冠为重要促成死因的925例,死于28以后的30例,占3.2%。也就是有近3%的死者是于新冠检测阳性28天以后去世的[4]。

新加坡和香港有很多相似之处,都以华人、华裔为主体,人口高度密集,又都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到2022年底,新加坡人口545万,人均GDP为7.11万美元;香港人口737万,人均GDP为49666万美元。

作为原英国的殖民地,新加坡和香港也都采用28天标准。这无疑会在统计中使死亡数量偏大,但二者在这次疫情期间都有很好的防控业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加坡新冠病毒病确诊人数为2202214例,死亡1722人,总病死率为0.078%,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最低一档,这还包括了2021年德尔塔流行期间的高病死率0.36%的情况[5]。

香港从2020年初开始到2023年初,共经历了五轮疫情高潮。前四波疫情都控制得很好,但进入2022年第五波奥密克戎疫情时,由于病毒的超强感染性,出现了感染人数大增,医疗资源挤兑,死亡人数上升的情况,当时的病死率一度达到0.78%。国内一些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导,梁万年在强调要继续坚持动态清零方针时,就是以奥密克戎比流感病死率高7、8倍为一个重要理由,其依据就是香港此时的病死率。

香港有关的专家学者对比香港和新加坡病死率的巨大差距,得出几点原因:一是香港人口的平均年龄要高,二是由此产生的基础病比例也高,三是香港老龄人疫苗的接种率太低。另外从统计的角度,香港新冠确诊人数的申报也不全。香港政府根据专家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高老龄人群疫苗接种率,大量提供高效抗病毒药物,做好分流诊治,保证医疗资源提供给重症患者,同时完善了新冠阳性的检测和申报,这样,在没采用严格封控措施的情况下,于2022下半年很好地控制住疫情,死亡人数也降下来了。根据香港政府提供的数据,香港第五波疫情的病死率上半年为0.75%,下半年降为0.17%[6]。

这两个例子说明,虽然都是宽口径判定标准,但只要能保持标准前后一致并规范统计,同样能较准确地反映疫情的实际状况,为政府防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使民众了解疫情并配合政府的各项防控措施。

如前所述,在2023年1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焦雅辉司长公布我国自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全国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5503例,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54435例,同时说明:自二零二零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将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死亡病例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病例,该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判定标准基本一致。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病例,死亡原因归因分析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冠病毒感染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另一类是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

将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也归于新冠死亡的统计之中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与世界卫生组织与其他国家的判定标准也基本一致,即使最后公布的数字与人们的直觉还有较大差距。不过,在此之前,我国新冠病毒病死亡的判定标准曾有一个对公众的正式表达,就是在2022年12月20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所做的回答。王贵强先生说:“国家卫健委最近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印发了《通知》,明确对相关死亡病例进行科学分类:由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呼吸衰竭为首要死亡诊断,归类为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因其他疾病、基础病,比如心脑血管疾病、心梗等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归类为新冠导致的死亡。”

有文章指出:王贵强先生所说的《通知》指的是2022年1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死亡病例分类和报告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5号),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文件网页上未能查到该通知,在2022年12月8日前后发布的文件中只有114号和116号而没有115号通知,说明这份通知是属于非主动公开的内部文件,但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国家卫健委的新闻发布会由王贵强先生对外公开。

针对新发布的这个新冠死亡判定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紧急情况负责人MichaelRyan认为:中国对新冠死亡病例的定义范围过于狭隘。他说:“如果将新冠确诊死亡病例仅限于肺炎导致的呼吸衰竭,将大大低估与冠状病毒相关的真实死亡人数”[7]。

对此,焦雅辉处长在2022年12月29日的媒体会上回复:全球现在对新冠死亡的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感染新冠病毒后核酸阳性,由新冠病毒引发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死亡,判定为新冠死亡;二是感染后28天以内全口径的死亡都计入新冠死亡。中国从2020年以来,一直采取第一类死亡判定标准。

焦雅辉在谈到第二类的28天全口径标准时,说世卫组织也采用这个标准,包括把一些在28天内因事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死亡也包括在内,这个说法是不对的。由前面介绍的世卫组织的标准可知,世卫并没有提出28天的时限,而且世卫《指导》还专门讲了意外事故导致的死因不能划归新冠死亡,不知焦雅辉司长看没看过世卫的《指导》,但无论如何不应该当着全国乃至世界的听众讲这种没有根据的话。

焦雅辉司长讲我国实行的是第一类标准,这倒同王贵强先生所说一致,却与她在2023年1月14日的讲话不一致,因为焦雅辉2023年讲话中表示:中国一直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死亡和重症病例信息,未来将继续秉持这一原则。中国之前公布的死亡病例既有因为新冠死亡的,也有感染新冠病毒后因基础疾病死亡的病例,中国自始至终坚持科学的死亡病例判定标准,而且也是同国际接轨的死亡病例判定标准。

这样一来就使人产生了疑问:到底焦雅辉哪个讲话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哪个死亡判定标准更准确,更符合世卫组织的要求?下面对她的两个说法也就是两个时间公布的标准分别分析一下。

(一)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标准

这是由王贵强先生公开的判定标准,即联防控机制115号文规定的标准。115号文的标题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死亡病例分类和报告的通知》,其目的是要规范各地对涉及新冠死亡人数的统计和上报,可视为是对以往执行标准的明确和强调。从王贵强先生所说的内容来看,这个标准不符合世卫组织关于新冠死亡判定的标准。

首先,世卫组织关于新冠死亡标准的判定是有明确定义的,即“在没有明确替代的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所有死于一种兼容性临床疾病的疑似或确诊的新冠病毒患者,都应定义为新冠死亡。这个替代的死亡原因应与新冠死亡无关,如外伤。”世卫组织标准并没有限定只有肺炎和呼吸衰竭的新冠感染死亡者才算是因新冠死亡。同样,美国等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更不要说英国等执行28天标准的国家了。因此,这个标准不能说是与国际接轨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

其次,这个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关于新冠病毒病的诊断治疗标准。自2019年12月武汉出现疫情以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共十版,对新冠病毒病从诊断到治疗给予详细指导,是各地抗疫工作的指南。发布于2020年1月份的诊疗方案第二版对于新冠病毒病的病原学特点和临床特点已有详细描述,在临床特点中的将其“临床表现”概括为:

“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少见。约半数患者多在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

由上可知,造成新冠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并不限于由肺炎导致的呼吸衰竭,而且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外,后三项的发生也并不一定要通过肺炎这个中间病情,这在新冠病毒原始毒株的时期就已经认识到。

到了2023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10版发布,其中临床特点中的将“临床表现”修订为:

“主要表现为咽干、咽痛、咳嗽、发热等,发热多为中低热,部分病例亦可表现为高热,热程多不超过3天;部分患者可伴有肌肉酸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腹泻、结膜炎等。少数患者病情继续发展,发热持续,并出现肺炎相关表现。重症患者多在发病5~7天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极少数患者还可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等表现”。

这里增加了“多器官功能衰竭”和“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内容。这些都不能用肺炎及其导致的呼吸衰竭所概括。

再次,用“肺炎”一词作为新冠病毒病死亡的判定标准也是不严格、非科学的。按世卫组织给出的范例,一个典型的新冠病毒病患者的死亡是一系列的病情发展的结果,由根本死因经过中间病情到直接死因这样一个病情链,一个典型的病情链就是: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在此,肺炎只是病情链的一个中间环节,它既不是根本死因,也不是直接死因。只有在专门针对肺炎的统计中,才可以将其作为根本死因。

美国疾控中心的《指导》中明确指出:把肺炎作为根本死因是错误的,它通常只是一个中间病情。肺炎有很多种,包括病毒性肺炎,细菌性肺炎,吸入性肺炎等,这些肺炎往往引起其他严重病变,但本身可能并不会导致直接死亡。

正因为在新冠病毒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肺炎即不是直接死因,也不是根本死因,所以把它作为新冠病毒病死亡的判定标准是不合适的,是与世卫组织的要求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不符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判定标准出来以后会受到世卫组织的质疑,认为它将“将大大低估与冠状病毒相关的真实死亡人数”。

焦雅辉在2023年1月14日发布会上说: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全国医疗机构累计发生在院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死亡病例59938例,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5503例,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54435例。

把基础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作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死亡公布于众,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也符合世卫组织数据上报的要求。世卫组织新冠死亡数据上报的要求是:凡是与新冠有关的病例都要上报且尽可能填写详细,包括新冠病毒为根本死因的,也包括为促成死因的,这是为了监视、分析和研究。文字表达中,通常“因新冠病毒死亡”是指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新冠为根本死因的死亡,对应的英文是“dueto;deadof”;“伴新冠病毒死亡”指新冠为促成死因的死亡,对应的英文是“deadwith”;而“与新冠病毒相关的死亡”则包括了由根本死因和促成死因产生的死亡,对应的英文是:relatedto;involvingwith”。

在焦雅辉司长公布的这组数据中,作为根本死因的只有5503例,全是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说明这个数据执行的就是2022年12月20日的标准,就是被世卫组织批评为定义范围过于狭隘的标准:“如果将新冠确诊死亡病例仅限于肺炎导致的呼吸衰竭,将大大低估与冠状病毒相关的真实死亡人数。”

这组数据中,根本死因与重要促成死因的比例将近1:10,这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有很大的差距。以美国为例,美国疾控中心给出的数据,随着病毒的变异,在新冠病毒致死的原因分析中,新冠作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在减少,合并症作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在增加。在2020、2021、2022三年中,新冠为根本死因的比例分别为91%、90%、76%[8]。二者的比例分别为10.1:1,9:1,3.2:1,而中国的数据是1:10。同样是奥密克戎病毒,中美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恐怕就与判定标准有很大关系了。

除了死亡判定标准本身口径的宽窄以外,标准的执行也很重要。按王贵强先生的介绍,我国对新冠病毒病死亡的情况“目前要求采取会诊和死亡病例讨论的方式,来最后判定这个病人到底是死于新冠,还是死于其他的基础病”。在此过程中,如将新冠作为根本死因时,临床医生要填写大量的表格,要写出死因分析报告,死因分析报告对内容和字数都有详细的规定,经审核后还可能要多次修改,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临床医生的工作量;但如果填其他疾病为根本死因,就简单得多,很容易通过。

在去年十二月感染高峰期间,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医疗资源挤兑的情况,很多医生护士都被感染,很多人没等症状完全消失就上岗工作,有的甚至是带病上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救治更多的患者,减少工作量,多数医生会选择能顺利通过审核的其他死亡原因如合并症,这就会导致基础疾病作为根本死因比例过大的情况。

焦雅辉司长说:自2020年以来,我国对新冠死亡判定标准是一致的。这话说得也不准确。

对于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疾病,对其的诊断、治疗都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因此,从确诊到死亡判定的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这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如英国的标准就从无时间限制到28天限,新西兰的标准从28天延长等。以武汉为例,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初,确诊都是一个难题,死因判定就更不好说了。当时核酸检测技术还不完善,检测周期长,检测结果误差大,所以最早确诊新冠病毒病需要四个方面的信息支持: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史,核酸检测,影像结果。由于当时核酸检测时间长,一些死者未能及时得到检测结果,也就未能确诊是新冠病毒病,这自然会减少武汉疫情期间新冠死亡人数。

随着核酸检测技术的完善,新冠病毒病的诊断已不成问题,但对死亡原因的判定上,即使是按窄口径,全国范围内可能还会存在偏差,这就是为什么会出台115号通知的原因。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卫健委公布的数据,在2022年1月1日至4月16日,上海无新冠死亡病例,从4月17日开始出现死亡病例,直到5月23日共出现死亡病例588例,同时还说明,这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基础疾病。而从5月24日开始至2022年12月1日则再无死亡病例。这种断崖式的数据就反映出执行的死亡判定标准的不同,而这种不同通常是出于某些非医学的原因。

由上海的数据可知,上海在2022年4月17日至5月23日这段时间是将新冠作为重要促成死因列出的,当年其他时间内未将新冠作为重要促成死因列出,同时由于上海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治疗经验,对患者实施了有效的治疗,未出现新冠为根本死因的病例,因此也就没有新冠病毒病死亡。

这个例子也说明:即使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即使到了2022年,当地在执行新冠死亡判定标准时也不一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医学方面的,也有非医学方面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才会有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115号通知。

世卫组织在2020年3月宣布新冠病毒病为全球大流行不久即发布了《指导》,供各成员国参照执行。比较世卫组织的标准,英国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28天标准是一种宽口径标准,虽然它可能会把一些偶然的非新冠病毒感染造成的死亡算进来,但却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后者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误差。美国的标准最接近世卫标准,它对临床医生的职业素养和社会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事实证明,按这个标准给出的数据是准确的。因为世卫组织除了各国卫生部门按统一格式和内容上报的数据外,还收集各成员国在相应时间段的超常死亡率为佐证。

从世卫组织公布的2021年图表来看,美国上报的数据与其超常死亡人数吻合得最好[9]。我国是世卫组织的重要成员,所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与统计代码都是符合世卫标准的,但我国执行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口径过窄,且与世卫组织的判定标准不符,因为世卫组织的标准中并没有规定必须是由肺炎导致的急性呼吸衰竭才可判定为新冠病毒病死亡。

中国国家统计局给出的2022年的全国死亡人数为1041万[10],但按惯例,非人口普查年的统计是以抽样分析为准,时间节点是2022年11月1日,不包括12月的死亡数据,因此目前还无法推算出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间的超常死亡人数,不过,吴尊友先生倒有一个相对保守的估算。

作为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先生是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到最后一刻的,同时还宣称:我国调整动态清零方针,出台“新十条”,优化防控策略恰到好处,在时机上最合适。

吴尊友先生在2022年12月17日《财经》杂志年会上预测,今冬新冠感染率大约为10%到30%,病死率大约为0.09%到0.16%。这个感染率不高,似乎与人们的感觉不太相同,但吴先生认为个人的感觉是属于小子样的情况,不可靠[11]。不过到了2023年1月21日,吴先生却在其微博上发文,文中估计过去一个多月全国的感染率约在80%,和他以前的估计差了2.7倍[12]。在此仅按吴先生之前所说的感染率上限30%,病死率取国际公认的流感病死率0.1%来计算,则我国十四亿人口在去年十二月疫情风暴中死亡的人数是42万,是焦雅辉司长所说数字的7倍,这还是一个相当保守的估计。如此大的差别该怎样解释?是否说明在新冠大流行期间,我们的新冠病毒病统计工作包括死亡判定标准和标准执行都存在大的问题呢?

世卫组织对疫情统计上报的原则是准确、全面、及时,而我国统计法则要求统计工作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所有这些要求同疫情统计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监测疫情、分析疫情,提出防控措施的建议供各成员国和地区参考,从而有效的控制疫情,造福人类。

三年抗疫,中国的成就为世界瞩目,这一点毋庸置疑。同时,国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人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对三年抗疫应很好地总结,比较得失,分析利弊,得出有益的经验以指导今后,这其中就包括如何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改进使之更可信、更有参考价值,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绝不能采取或避口不谈,或一笔带过,或只讲成绩不谈问题态度,否则无法令作出巨大牺牲的人民满意,无法面对包括李文亮医生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辛劳甚至生命付出,也愧对那些没能度过新冠这一劫而逝去的生灵,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文的目的亦在于此。

注: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之后解释了更名的理由:当时命名为“新冠肺炎”,主要考虑疫情初期病例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以后,致病力减弱,仅有极少数病例有肺炎表现。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临床特征,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更加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将新冠不再称为新冠肺炎无疑是正确的,但改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来代替新冠肺炎则值得商榷。

世卫组织最初曾将新冠病毒称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但在2020年2月开始就将新冠病毒感染的疾病称为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2020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保持一致,中文名称保持不变。

此前国家卫健委还发了一个《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通知说: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中,一级代码是U07.100,代码名称为2019冠状病毒病;二级代码包括U07.100x001,代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U07.100x002,代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由此可知,从2020年2月开始,我国卫生部门的统计系统已经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2019冠状病毒病的名称,而且也有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个名称,它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属二级代码。如果现在用其取代原来的一级代码“2019冠状病毒病”,势必会与之前的数据相矛盾,造成统计上的混乱,不知道国家卫健委的专家们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

正因这如此,本文未采用“新冠病毒感染”而用“新冠病毒病”的名称,其中“新冠”是考虑到习惯,冠状“病毒病”则与世卫组织的命名“2019冠状病毒病”相吻合。

1.InternationalGuidelinesforCertificationandClassification(Coding)ofCOVID-19asCauseofDeath(who.int)

2.《GuidanceforCertifyingDeathsDueto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

U.S.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Centersfor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NationalCenterforHealthStatistics?NationalVitalStatisticsSystem

3.COVID-19Mortalitybywave|AustralianBureauofStatistics(abs.gov.au)

4.https://www.health.govt.nz/covid-19-novel-coronavirus/covid-19-data-and-statistics/covid-19-current-cases#case-details

5.COVID-19:Dataandstatistics|MinistryofHealthNZ

6.https://www.sy72.com/newpneumonia-world.asp?id=3

7.世卫组织对中国新冠疫情形势表示关切,称中国新冠死亡定义狭隘-知乎(zhihu.com)

8.TechnicalNotes:ProvisionalDeathCountsforCoronavirusDisease(COVID-19)(cdc.gov)

9.GlobalexcessdeathsassociatedwithCOVID-19,January2020-December2021(who.int)

10.国家统计局:2022年末中国人口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中新网(chinanews.com)

11.吴尊友:“新十条”出台时间是全球报告死亡数最低点(baidu.com)

12.吴尊友谈春节疫情:约80%的人已感染过,出现第二波的可能性很小(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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