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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曲松钠皮试 说明书中去皮试的探讨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头孢曲松钠皮试这个问题,说明书中去皮试的探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药品说明书是载明药品的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选用药品的法定指南。新药审批后的说明书,不得自行修改,但需要根据药品上市后的信息不断更新完善。头孢曲松(罗氏芬)药品说明书自2006年11月26日核准后,共修改过9版。

1.头孢曲松(罗氏芬)说明书中关于皮试部分的修改

关于头孢曲松皮试部分的说明,在2013年01月22日修改的说明书版本之前并没有明确要求做过敏试验,但在此版中添加关于皮试的要求,即在【注意事项】警惕部分“给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与其它头孢类抗生素一样,本品也有过敏反应致死的报道,即使病人不知道是过敏或之前有用药。”该部分内容在2013年11月07日修改的版本中仍继续留存。但在2015年07月16日版本的说明书中做出了修改:【注意事项】警惕部分“本品应在专业的医师指导下给药,且医院能对过敏反应采取急救措施。使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病史,询问要有针对性,包括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其他任何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如是否有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哮喘,过敏性鼻炎,麻疹等疾病病史)、家族史等。对于有过敏史特别是对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品,关于药物禁用请参见禁忌部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者不宜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用药后,尤其首次用药的30分钟内留院严密观察,如发现过敏性休克及时予以紧急处理。与其它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药物一样,本品也有过敏反应致死的报道,即使患者过敏史不详或曾经使用本品情况不详。”

2.添加药品皮试要求的原因

遵照《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司公布《化学药品说明书目录》以及统一的规范说明书样稿,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公布的说明书样稿修订本企业产品的说明书。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说明书范本即包括在《第二批化学药品说明书目录》中,在注意事项部分明确列出“给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基于此,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对于本企业产品“罗氏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中文说明书按照颁布的说明书范本进行了修订,而罗氏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在国外的说明书并没有此项要求。

3.删除药品皮试要求的原因

头孢菌素类的母核为β-内酰胺并合氢化噻嗪环,其结构相对稳定,β-内酰胺环也不易破裂。β-内酰胺环和氢化噻嗪环在降解时极易分解,不能形成类似于青霉噻唑基那样稳定的头孢噻唑基,而是形成多种分子碎片,这些碎片不能与蛋白质或多肽等以共价键结合形成稳定、有效的抗原决定簇。虽然目前多认为头孢菌素的主要抗原决定簇是以头孢菌素C-7位侧链R,结构为主的衍生物,但经深入的研究发现,头孢菌素分子中的各个部位都有形成抗原决定簇的可能性,即其抗原决定簇具有多样性。

引发头孢类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半抗原-主要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尚不明确,皮试符合率<30%,使皮试方法缺乏准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目前并没有循证医学证据,证明皮试对头孢菌素类产品的过敏反应,特别是过敏性休克有足够的预测作用。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临床用药须知》中至今仍无明确规定头孢菌素类药物需要皮试。而欧美国家目前也均无头孢类药物用药前皮试的要求。日本亦已于2004年经过严谨调研和科学论证后全面取消了对使用抗生素(包括头孢菌素)前进行皮试的推荐内容。同时,罗氏芬的国外说明书中,均无皮试要求。

4.国内关于头孢类抗生素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指南

2018年7月26日浙江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浙江省微生物与免疫学会、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组织医、药、护等多学科专家,结合国内外文献指南,撰写《浙江省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①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包括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类以及头孢菌素类复方制剂,并适用于头霉素类、氧头孢烯类抗生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未规定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使用前需进行皮试;

③医护人员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前,应注重对患者及其家族过敏史的询问,包括过敏药物、食物及过敏时的临床表现等,并详细记载于病历中;

④因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皮试有增加患者过敏,甚至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风险,不宜采用青霉素皮试或头孢菌素皮试筛查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

⑤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对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预测作用循证证据不充分,且阳性率远高于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实际发生率,因此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前进行皮试普遍筛查;

⑥医护人员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和使用期间,应注意密切观察患者状态,如发生皮疹、心慌、胸闷、呕吐、呼吸急促等过敏现象,及时予以相应处理,必要时立即停药,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⑦鉴于不同侧链头孢菌素不一定存在交叉过敏,皮试阳性的患者不应在病史记录中笼统表达为“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应具体记录其品名如为“头孢xx(受试药物化学名)皮试阳性”。

①药品说明书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

②既往有明确β-内酰胺类抗生素速发型过敏反应史的患者;

③既往有头孢菌素过敏史的患者,因临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尽量选用化学结构侧链差异大的其他头孢以减少或避免交叉过敏反应的发生,而且使用前应用拟用药品做皮试;皮试和使用前应知情告之并请患者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

《浙江省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前进行皮试普遍筛查。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罗氏芬)的说明书几经修改,最终舍弃了对于皮肤过敏试验的要求。分析其根本原因在于皮肤过敏试验对于严重过敏反应的预测缺乏准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意义不大,同时阳性结果也会影响药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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