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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精丸?补肾生精丸及自制鹿鞭丸构成假药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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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在安达市金天爱心药店,网上购买制药原料,未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子涵养生馆”内生产“补肾养肾丸”“鹿鞭丸”,并以每丸20-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和“子涵养生馆”店铺销售给被害人褚某某、计某某、王某、张某某,公安机关在“子涵养生馆”内依法扣押补肾养肾丸、鹿鞭丸550余丸、宣传片30余张、生产工具4件。

2019年5月17日绥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对孙某涉案产品进行认定的函》(绥市监函[2019]135号),认定:安达市公安局在安达市六道街子涵养生馆及对面二楼查获的无任何标识的丸状物质(孙某称为补肾生精丸及自制鹿鞭丸)产品样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定性为按假药论处。

孙某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被刑拘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刑法,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也对其的行为表示了悔改之意。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故请求法庭对被告能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法,平日表现一贯良好,能遵纪守法,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生产的药品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没有对他人身体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小,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被告人生产的药品是从药店购买的几种药配制,而且是给家人吃,没有不良反应才销售的,被告人不知道这样会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涉案的药品不管是数量还是金额上都较小,且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请法庭充分考虑。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充、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及《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被告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2000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生产、加工假药后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酌定从轻处罚的护意见,子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孙某生产、销售假药的周期长,既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又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应予迫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管有没有造成别人生命危害。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客体,此罪侵犯了国家药品的管理监督,又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要知道生产的是假药或者销售的是假药而积极生产或销售。如果不知情的话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工厂的一般员工明知道是生产假药而不离职帮忙生产的话,可能构成共犯,但是具体还要进一步分析,如果不知道的话不构成犯罪。

4.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生产销售行为造成人们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将会产生危害并严重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定要罚金的。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说明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人的生命是可贵的,把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

广大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特别是当前网络销售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部分微商销售所谓的“祖传秘方”,在未核实产品来源、成分、疗效,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稍有不慎即可能触犯法律。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什么类型犯罪

1、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2、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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