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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客举报进口食品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江岸区食药局回复称,其有进口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产品合法。顾客冯先生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上诉至武汉市中院。昨日,顾客拿到终审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进口检验检疫证书不是食品不出问题的“万能保险单”,并撤销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和该区食药局回复。
2、市民举报药店未果
3、据了解,2014年10月7日,冯先生从武汉市三九物流有限公司三九中草药店买了两瓶“乐维士挪威鳕鱼肝油软胶囊”(如图)。他发现该胶囊中有鳕鱼肝油成分,这是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遂于同年11月向江岸区食药局举报,要求处罚该药店。
4、2015年1月5日,江岸区食药局给冯先生书面回复,认定涉案产品合法,不能给予药店行政处罚。冯先生收到回复后,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江岸区食药局所作的回复。
5、该区法院查明,2013年7月10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该产品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称,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标签经审核合格,须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后,方可销售。江岸区法院认为江岸区食药局的回复证据确凿,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6、进口检疫证书不是“万能保险单”
7、冯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冯先生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冯先生按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文,“乐维士挪威鳕鱼肝油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告知进口商,对相关产品停止经营并主动召回,并明确相关产品天津局不再受理报检。
8、今年1月5日,武汉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乐维士挪威鳕鱼肝油软胶囊”在2013年7月进口,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文发布于2014年4月14日,但在2014年10月药店仍在销售,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冯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后对方及时作出处理,说明进口检验检疫证书不是进口食品不出问题的“万能保险单”,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岸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冯先生作出的回复,江岸区食药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冯先生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记者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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